法律分析:
新成立公司首屆董事成員需股東會通過。根據法律規定,新成立的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董事會成員應該在股東會議由股東選舉產生,而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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