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作人賠償義務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預見和承攬人可減少的實際損失。
一、加工承攬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是關于定作人解除權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根據本法總則第六章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
1、在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包括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除這些法定解除權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本法總則規定的解除權外,他可以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是承攬合同的一大特點,也是由于承攬合同性質所決定的。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為了滿足其特殊需求而訂立的,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指示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種原因不再需要承攬人完成工作,則應當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賠償承攬人的損失。這樣處理,既可以避免給定作人造成更大的浪費,也不會給承攬人造成不利。
二、合同解除后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嗎
需要承擔,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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