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一般無效,因為個人無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需向相關機構申請許可證,而貨運經營也需按規定申請許可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在20天內審查申請并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運輸經營者需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因此,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一般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和個人簽的運輸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從事運輸業是需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而個人是不能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所以與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一般是無效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個人無法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因此與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一般是無效的。根據該條例,從事客運經營和貨運經營的申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后才能獲得許可證。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還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因此,在簽訂運輸合同時,雙方應確保合同方為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四節 實際承運人履行航空運輸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系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應當視為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締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締約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圍內的作為和不作為,關系到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的,應當視為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但是,實際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不因此種作為或者不作為而超過法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任何有關締約承運人承擔本章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章賦予的權利的特別協議,或者任何有關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所作的在目的地點交付時利益的特別聲明,除經實際承運人同意外,均不得影響實際承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 運 輸 憑 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航空貨運單應當包括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三)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二節 運 輸 憑 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
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