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屬于一人公司,也具有獨立法人性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即可。但是一旦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出現混同,那么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喪失獨立的人格,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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