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常產假98天,最長可休息一年。
法律規定: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實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一年(從休息之日計算,臨近休假者一并計算,不另批假期),產假前六個月享受全工資,后六個月享受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地區補貼、工齡(護齡等)工資的65%,其他各項補貼照發。凡區內藏族等少數民族干部、職工夫婦雙方自愿終身只生育兩個孩子并且保證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每胎可享受產假四個月,產假期間資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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