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債務清償順序如下: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綜上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以及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應當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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