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的同時,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權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上述法規中所規定的五年,不同于民法中訴訟時效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須承擔償還責任,但是這種償還責任到實際承擔是有期限要求的,即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的五年之內,如果債權人在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的5年內沒有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原投資人的償還責任自動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