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業中一般都需要開具發票,發票有一個稅率。那么對于這個稅率是多少呢?這就要大家了解清楚,才能知道需要多少的費用,這對于建筑行業來說是很重要的一點。下面網小編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建筑發票稅率是多少
個人代開建安發票的綜合征收率為4.86%。單位代開發票的稅率分以下三種情況:有外出經營證明并注明賬務核算健全的,綜合征收率為3.36%(營業稅及附加);外來建筑安裝有外出經營證明但賬務核算不健全的,綜合征收率為4.36%(營業稅及附加3.36%、個人所得稅1%);外來建筑安裝無外出經營證明或未報驗登記的,綜合征收率為6.86%(營業稅及附加3.36%、個人所得稅1%、企業所得稅2.5%)。
如果貴單位屬于下列文件規定的情況,并按照規定分別核算的,可以就貨物的銷售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建筑業勞務開具相應的建安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文件的規定: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該內容由 何偉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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