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需要由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企業財產來償還,并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應注意的是,投資人是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主要是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是指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且只有一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而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沒有獨立法人地位;而有限公司是法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需要就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或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兩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須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是屬于誰的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具體解釋如下:
1、所謂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這一規定表明,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如下: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設立的企業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設立的企業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設立的企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設立的企業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另外注冊資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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