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城中村改造項目申請。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預條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發改委下達項目立項批復。城中村改造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規委會審定。
2、土地收儲
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涉及集體土地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各區政府辦理土地征收申報手續。城中村改造范圍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應當就近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拆遷。
3、拆遷
對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房屋、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制訂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實行三榜公示。
一、城中村拆遷存在的情況
第一種是原農村范圍被劃入城市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已被征收歸為國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戶籍有農村戶籍轉換為城市戶籍,但因資金或其他原因,被征收土地上原有的房屋未被拆遷,僅僅是土地屬性因征收行為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后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征收及補償。
第二種是城中村周圍的土地相繼被征收,但保留下來的城中村范圍仍未被征收,居民仍舊保留農村戶籍,部分地區會逐步完成農村戶籍轉為城市戶籍的工作,并將城中村范圍劃入城市規劃范圍內。此時的征收一般按照國有土地拆遷的程序進行。
第三種是僅僅是地理狀態上的城中村,土地未經征收,仍屬于集體土地性質,此時的城中村拆遷改造按照集體土地性質進行拆遷和補償。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按照哪種程序開展拆遷工作并進行補償,還需要具體考察土地性質。對土地性質進行判斷時,首先要審查城市規劃區域的范圍,不在該規劃范圍內的土地,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屬于國家土地或國家已通過合法征收程序歸為國有的前提下認定為國有土地,其他情況應當認定為集體土地。其次,如果因城市新規劃,需將城市規劃范圍拓展至集體土地的,要審查是否對集體土地進行了依法征收,并據此認定土地性質,因依法征收歸為國有的,土地性質為國有,未經依法征收或征收未完成的,土地性質仍屬于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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