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勞動者辭職以后,勞動者不辦理交接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延遲發放工資或者拒絕支付其工資。
2、辭職的流程是:
(一)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二)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三)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四)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五)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六)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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