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和傳銷罪怎么分別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和傳銷的區別
(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間主觀目的的差異性,必須先摒除一個錯誤的觀念: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集資詐騙罪同樣具有詐騙罪的重要特征—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財產,將財產作為犯罪的對象。關于集資詐騙行為具有欺騙性,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極易產生一個誤區:只要用欺騙方法吸收投資人資金,就是集資詐騙罪。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傳銷犯罪與集資詐騙犯罪均具有欺騙性,不能僅憑此來區分兩罪。事實上,并不是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行為具有欺騙性的犯罪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招投標罪等等。(二)傳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通過資格、層級等銷售模式謀取非法利益,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雖然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都具有欺騙性,但二者的“騙”是有區別的。傳銷罪是從直銷而來,直銷是一種銷售方式,即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在我國是必須經過批準的。而傳銷往往是披著直銷的外衣來吸引參加者以騙取財物。(三)由于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對傳銷組織的態度以及所得錢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實踐中可以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依據。如前所述,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傳銷犯罪的行為人是通過傳銷組織牟利,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在行為上存在一定的差別。
如何區分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通過民間借貸的表面形式進行籌集資金,既有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區分二者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虛構事實等詐騙方法,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反之,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合同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怎么區分
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發生的范圍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發生在信用證業務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2、犯罪手段不同。信用證詐騙罪主要采取以下手段: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等。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手段上,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罪區別
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罪的區別為:
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
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
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量刑。 該內容由 文永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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