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協議的約定變更事由發生合伙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應載明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違約責任、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此外,還可以根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愿,約定合伙企業法人的變更事由。比如,可以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搬離合伙企業經營地所在市等事由發生,應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等。
二、企業法人變更的法定事由發生這里所說的法定事由主要指企業的合并和分立。企業法人分立或合并,是企業法人變更的常見方式。企業法人的分立,指原有的企業分開成為兩個以上的企業,在這種情形,原有的企業不復存在,新設立的企業經登記而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并為一個企業法人,包括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合并后成立一個新的企業法人,以及一個企業法人被并入另一個企業法人(稱為“吸并”);在前一種情形,原有的企業法人歸于消滅,產生新的企業法人;在后一種情況下,被吸并的企業法人歸于消滅,其并入的企業法人的法人資格仍然保留。但無論企業法人發生分立或者合并,其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一律應由變更后的法人承受。在企業法人分立的情形,分立后的兩個以上企業法人應當就原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分擔原有債務的清償責任,但分立后的企業法人應當對原企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如果其中一個企業無力清償其分擔的債務,其他企業必須負責清償);在企業法人合并的情形,其原承擔的債務,應由合并后的企業法人負責清償。
三、全體合伙人同意除了上訴兩個條件以外,經過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也可以對企業法人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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