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企業而言,“幾乎沒有買不來的認證”個人來說,似乎也沒有“買”不到的證件——“辦證”小廣告滿街都是、各地警方隔三差五就破獲“假證”案件。賣認證、造假證者固然要受懲處,可這些虛有其表的真假證件之所以總能在現實生活中暢通無阻,則是因為要求人們提供這些證件、證書、證明的機構,很多時候并不那么在意這些文件的真偽。
1、造假現象
日常生活中,普通人被要求出示各種證明文件最多的活動之一就是貸款買房。接受采訪的張巖(化名)自認是“非常守規矩”的那種人,但是在她提供給銀行的貸款申請資料里仍然小有“水分”。
2、造假的查證
職場有履歷造假,官場也同樣有,年齡造假、學歷造假被曝光的問題官員近年來時有聽聞。2011年,原石家莊團市委書記王*麗被曝身份、年齡、履歷、檔案均涉嫌造假,其簡歷顯示12歲就參軍并成為解放軍某醫院藥劑師,甚至為爭奪他人遺產,冒充富商之女,將造假發揮到了極致。
因此,薪資證明的查證其實是比較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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