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和詐騙的區別如下:
1、傳銷罪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2、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3、傳銷如果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同時,在傳銷活動中,如果有綁架、非法拘禁、虐待、傷害等行為的,要數最并罰。如果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般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來由工商部門處罰。
一、傳銷罪認定量刑標準是多少?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24條規定,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就會立案追訴,整個傳銷資金數額在二百五十萬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會加檔量刑。
傳銷組織通常分為南派傳銷和北派傳銷,南派傳銷以洗腦著稱,通常不會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較為溫和,而北派傳銷則常常以武力挾持,故而往往會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由于傳銷屬于涉眾性犯罪,打擊起來需要大量的司法資源,并且由于其形式的迷惑性,往往需要工商部門先去定性,公安機關才會主動出擊,當家人身陷傳銷組織時,我們不要想著短時間內去說服他們,而是要盡快將其帶離傳銷組織,脫險后再對其反洗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