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上的名字上戶口時可以改。孩子父母拿著出生證到派出所上戶口,然后在派出所戶籍處改名字,需孩子雙方父母都到場填表簽字,雙方同意才能更改名字。出生證上的名字就是孩子的曾用名,不影響出生證的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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