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證明可以改名字嗎
出生證明可以改名字的,可以自己用筆在出生證上手寫上去,當然最好叫醫院打印上。只要你計生方面沒違反政策。小孩父母雙方證件齊全,就可以了。別說你還未入戶,即使你入戶了但未滿16周歲的公民都可以更改名字的。需要村居委會證明,到派出所填寫《公民變更身份信息申請表》,帶上戶口簿、到派出所錄入變更信息再到縣公安局戶籍科審批,審批完畢后再到派出所打印上就可以了。
但是出生證明上的名字更改比較麻煩,因為出生證明是醫院簽發,而在簽發前,已經告知,請將名字寫好,想好,而且也要在衛生部內部網備案的。所以你說你出生證明名字不想要了,要更改很麻煩,因為就等于你前一張出生證明作廢,然后在補辦一張,需要找醫院,找出生醫院產科問下具體詳情。
如果你不想要名字,更改,很簡單,就是在用出生證明,辦理上戶后,然后在辦理名字變更這個時候,你不想要的名字,就會出現在戶口本,叫曾用名,而且這種方法最簡單,最快速,幾塊錢就可以解決了。
出生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院: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到孩子出生的醫院進行辦理,并且辦理要及時,按照醫院規定的辦理時間進行辦理,有的是在孩子大人出院的一個月內進行辦理,有的可能時間長一點,但一定注意辦理的時間,不能太拖太懶,不然就耽誤事情了。
2、孩子姓名: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自然要帶著寶寶起好的名字,寶寶的名字一定要經過兩人的商量決定,出生證明一旦辦理發放是無法更改的,會有不必要的麻煩,還有避免一方做主,另一方不知道,引起家庭糾紛矛盾。
3、父母雙方身份證:辦理的時候需要攜帶孩子父母的身份證,不需要帶戶口本,身份證上面的名字出生日期等信息要和住院時輸入的信息名字相符合,身份證必須是有效的二代身份證。
4、結婚證: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攜帶結婚證,但是不需要同時帶兩個結婚證,只要一個就可以了,爸爸的,或者媽媽的。
5、辦理程序:在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之前,醫院一般都提前錄取了寶爸寶媽的身份信息,帶齊了證件去制定的地方科室按照辦理流程進行辦理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錄取的信息和自己攜帶的證件信息名稱要符合。
二、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國家新的規定地方公安系統不得以計劃生育為借口不給孩子上戶口,包含婚生和非婚生的。只要有出生證公安系統就必須上戶口,公安系統不得罰款,準確地說如果公安系統以沒結婚證不給孩子上戶口是違法的,同時你說的罰款應該是計劃生育部門管的。非婚生子女可以隨母報戶口,孩子的母親可持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如果無出生醫學證明,孩子的母親要持派出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到相關司法部門做親子鑒定,然后持親子鑒定書,到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
三、出生醫學證明有什么用
用途有以下幾處: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7、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小孩可以改名字嗎?
小孩不可以自己改名字,未成年人改名的需要監護人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成年人改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姓名的需要攜帶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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