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期間能去單位工作: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享有繼續工作的權利,單位需要發放報酬。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后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公司沒有權利在勞動者受到工商期間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同樣的員工如果痊愈后沒有向用人單位請假而無故不去上班,用人單位有權扣除其間的工資。但必須保證勞動者工傷期間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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