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首先你戶口本上的姓名要是你更改后的。更改如果涉及姓氏,要去公證處辦理個公證,公證的時候要夫妻兩人一起去,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戶口本,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
然后帶以上材料,加公證書到你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孩子的姓名更改。如果不涉及姓氏更改,則直接帶以上材料(不需公證書),去孩子戶籍所在的派出所辦理更改即可。
2、然后你去報社做個出生證的遺失申明。記得抄下出生證號。
然后夫妻雙方一起去當時生孩子的醫院,帶上登有遺失申明的報紙,夫妻雙方和孩子的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由醫生幫忙補辦即可。
補辦的時候可以和醫生說明,按戶口本上的姓名寫。但是如果涉及到更改姓氏的,要夫妻雙方寫個說明,即日后如發生任何事情,與醫院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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