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了工傷公司未報導致過了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梢韵蚍ㄔ浩鹪V公司要求賠償,工傷認定也該去申請。錯過了3年工傷申請期限,雖然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于侵權損害。
一、工傷認定超時間了怎么辦?
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時間是為期一個月,超過了期限,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間的,如果是因外界客觀因素導致超時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超過工傷認定期限要怎樣辦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律師在此要說明的是,這1年的期限,法律上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可變期間,不會因為任何時候而中斷計算或者重新計算,工傷職工如果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其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也隨之滅失,將徹底喪失被認定為工傷的權利和機會。故律師提醒廣大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發生工傷事故時,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務必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堅決避免在權利上睡大覺,以免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喪失救濟權利。
三、超過時效未認定工傷,是否還能得到工傷賠償
雖然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仍可得到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工傷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這種情況下,應由該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向王某支付有關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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