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因為工傷沒有辦法按照正常情況繼續上班的,處于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工資福利以及相關待遇。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是如果傷情嚴重又或者是有其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是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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