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通知任何人作為證人協助偵查、起訴犯罪行為,包括曾經幫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人。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發現其行為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檢察院有權通知協助偵查,并要求協助人予以配合。因此,如果曾經幫助信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并且接到了檢察院的通知,需要按照法律要求積極配合,并如實陳述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如果是因為不愿意協助而拒不配合,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究。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協助檢察院調查期間,協助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比如,需要確保協助人不會受到打擊報復等行為,也需要注意保護協助人的個人隱私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扒激芹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春畢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