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銷后,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當事人。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為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為訴訟主體。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乙肝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一、破產清算沒錢怎么辦
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破產清算程序中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對于公司債務,瑕疵股東以其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對于公司破產清算的債務清償,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合法債權。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破產清算后,如果企業無力償還的話是不用再償還的,當然如果債權人自愿償還也是可以接受的,不過一般情況下都不會這樣做。破產清算判決要不到錢的情況也常常會存在,因為破產清算后賠償是先從大戶開始逐漸到小,知道企業資產為零,所以破產清算判決要不到錢能不能拿到錢也要根據情況來看。
二、公司解散之后債權如何解除?
公司未依法清算就被解散的,債權人依然可以向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主張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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