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效力糾紛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第一是協商解決,比如違約方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并積極主動地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或者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之后,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省時省力,但前提是雙方的爭議可以調和,并且都有協商的意愿。
第二是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
第三是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村民自治組織等進行調解。
第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如果產生不可調和的爭議和矛盾,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判決。
一、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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