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好處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嫌疑人的權益,幫助其暫時擺脫司法機關的羈押,獲得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束。
一、刑事強制措施12種
(一)拘傳,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法定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最輕微的一種。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時查清案情,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詢問后,應當將被擊穿人立即釋放。刑事訴訟中采用拘傳,可以依強制措施方法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參加訴訟活動;同時可以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案件情況,為了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需要,為了及時收集證據等,在不具備采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條件下,適用拘傳可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實質意義就是既不關押,又要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只有不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才可能得到實現,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對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學習法律聘請律師辯護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實現自己訴訟權利的時候,為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證據,從而在客觀現實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實。(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處置辦法,即在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使用。(五)逮捕,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進行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將其羈押起來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的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者繼續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證實犯罪,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但是用的不好,錯捕濫捕,就會傷害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損害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
二、主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不分主犯還是從犯的,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三、逮捕后50天能取保候審嗎?
可以的。逮捕50天,案件還在公安偵查階段,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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