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失職罪既遂最多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四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如何判定失職罪
執行裁定失職罪由下列要件構成: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過失。
二、如何確定司法執行的即判又被判的失職罪
《刑法》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四款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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