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級別不同,董事長比董事級別高,董事長是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通常只負責公司某一方面的事務。
2、權責不同,董事長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董事是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3、產生方式不同,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選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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