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了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F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于法無據。這里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沖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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