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仲裁時勞動關系終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一、一年半未簽訂合同還能不能仲裁
一年半未簽訂合同能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時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只要未按法律簽訂勞動合同,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離職多久以后不能再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一年后不能再申請勞動仲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所以有勞動爭議的應該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簽了勞動合同才算入職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才算入職,簽勞動合同意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從此用人單位需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和環境,交納各項保險,向員工支付各項福利。而勞動者也從此受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束。而入職申請僅是勞動者一方要求簽勞動合同成為正式職工的一種方式,如果企業不接受,雙方建立的僅是事實勞動合同。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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