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一起執行。罰金是剝奪犯罪人金錢的刑罰,與其他刑罰方法有明顯區別。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個人財產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適用于嚴重罪行。在并罰的情況下,沒收部分財產后仍可執行罰金,但沒收全部財產后,執行罰金無實際意義。最高法院決定只執行沒收財產刑。罰金適用于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較重刑事犯罪。罰金可分期繳納和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
法律分析
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一起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適用并科原則一并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并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于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為,應當采用吸收原則合并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因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為此,最高法院最終采納第二種意見,在《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于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結語
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一起執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情況,應當將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而對于一人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情況,應當合并執行。然而,如果并處沒收全部財產,只執行沒收財產刑。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合理剝奪,同時也考慮了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性質和執行方式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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