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第一項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第二項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
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p>承包合同到期了,可以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清單上簽字,簽完字就可以了。如果承包合同到期,還想承包,那么要跟對方協商,協商一致簽訂新的承包合同就可以了。在簽訂承包合同時,要仔細看下條款,如有不平等條約可以拒絕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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