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二、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三、財產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四、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五、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交回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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