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若用人單位能提供證據證明離職給其造成損失,可要求勞動者賠償。
法律分析
勞動者直接走人,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克扣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拓展延伸
維權權益:應對離職后工資未按約定發放的情況
在面對離職后工資未按約定發放的情況時,維權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首先,核實合同和相關文件,確保工資支付約定的明確性。其次,與雇主進行溝通,明確表達對工資未支付的關切,并要求解決問題。如果溝通無果,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投訴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了解法律程序和維權途徑,以提供法律支持。維權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和記錄對于證明自己的權益是至關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堅持不懈地追求合法權益,不放棄任何合法維權的機會,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公正維護。
結語
維權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途徑,離職后工資未按約定發放需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合同、溝通雇主、尋求法律援助、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并保留相關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了解法律程序和維權途徑,堅持不懈追求合法權益,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公正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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