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p>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p>一、單位不給工資要怎么辦才好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要承擔以下違法責任: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依據有關規定,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通過如下方式維權:
1、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2、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勞動者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雖然有多種渠道維權,但筆者建議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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