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債權應當向原投資人進行主張,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的還債責任消滅?!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一、合伙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2)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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