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用人單位詭計逃避無期限合同怎么辦?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能告上法庭么?用人單位不承認加過班還能贏么?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陸續出臺,在適用中卻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爭議。為此,廣東省高級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指定了適用這兩部法律的指導意見,明確地告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官司該怎么打,法院會如何判。
1單位不得惡意規避無期限合同
前段時間,深圳某企業為逃避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定勞動合同,這樣勞動者的工齡就歸零,以此規避法律。
《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計算:
(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定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三)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四)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2社保遭欠繳可直接告單位
此前,職工遭遇用人單位不繳或者欠繳社會保險金后,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會認為,收取、管理社會保險費用是國家的行政職能,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職能部門有權依法作出處理,因此可向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對該部門作出的處理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意見》規定:三種類型的社會保險爭議將納入到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途徑狀告用人單位,并獲得法律救濟。包括: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爭議;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爭議。
3仲裁期間可申請查封單位財產
一些案例顯示,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用人單位自知理虧違法官司輸定,便趁機轉移財產或者逃跑,如何能夠杜絕此類行為呢?
《意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時內應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用人單位財產等強制措施。
410320元以上的不會一裁終局
在廣州工作的某勞動者同時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5000元、工傷醫療費6000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5000元,其中哪幾項請求應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
《意見》規定:仲裁請求涉及項目應該分項計算數額,即每個項目不超過上限即可。以廣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860元作為計算基數,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上限為10320元。
5討加班工資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在討加班工資的時候,單位往往不承認,而對弱勢的勞動者來說,想找到掌握在單位手中的證據確實困難,怎么辦?
《意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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