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事故責任一方應當支付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為標準,按6個月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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