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皵殿~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
(2)對盜竊后果的預見。
(3)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實施盜竊行為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對于公民個人來說,在發現自己的放置在家中的財物丟失之后,在確定具體丟失的財物是什么、丟失的財物的價值之后,是可以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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