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應該怎么處理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9:29:07
勞動爭議應該怎么處理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年初,開發區內某物業公司聘用了趙某作保安,在這家物業公司準備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時,趙某以家在外地,不能在煙臺長期工作為由,推辭簽訂勞動合同。趙某此舉當時并沒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就這樣擱置下來。直到此時,企業方才明白趙某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意所在,但為時已晚。
導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年初,開發區內某物業公司聘用了趙某作保安,在這家物業公司準備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時,趙某以家在外地,不能在煙臺長期工作為由,推辭簽訂勞動合同。趙某此舉當時并沒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就這樣擱置下來。直到此時,企業方才明白趙某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意所在,但為時已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年初,開發區內某物業公司聘用了趙某作保安,在這家物業公司準備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時,趙某以家在外地,不能在煙臺長期工作為由,推辭簽訂勞動合同。趙某此舉當時并沒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就這樣擱置下來。工作了五個月后,趙某突然提出因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并以此為由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訴。直到此時,企業方才明白趙某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意所在,但為時已晚。此后,趙某應用這一招數,又先后向區內二家物業公司成功索賠。無獨有偶,開發區內某電子廠招用幾名南方來的打工者,幾人提出不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信誓旦旦給企業寫了書面證明,證明是他們自己不要求企業繳納保險。唯一的要求就是要求企業在每月的工資里“適當補償點”。用人單位考慮到現在招工不容易,不為其繳社會保險降低了用工成本,且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因在勞動者本人,因此,這家電子廠每月在工資里就為這幾名職工多發了200元錢作為補貼。沒想到半年后,這幾名職工卻突然提出因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集體要求終止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企業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和支付經濟補償金。針對這兩件勞動爭議案件,開發區勞動仲裁工作人員指出,趙某勞動爭議案件是典型的“造犯規”案件,趙某以看似合理的理由將企業引入違法的情形,從而依法獲取了因企業違法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而后一案件則是由于企業不懂法造成的。盡管現實中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專門簽訂了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協議,但由于這些做法與法律規定相悖,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勞動者一旦投訴或提出申訴,用人單位縱使有再多值得理解與同情的理由,也無法逃避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對此類問題,用人單位只有切實依法用工,才能從根本上防范被勞動者惡意維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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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應該怎么處理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年初,開發區內某物業公司聘用了趙某作保安,在這家物業公司準備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時,趙某以家在外地,不能在煙臺長期工作為由,推辭簽訂勞動合同。趙某此舉當時并沒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就這樣擱置下來。直到此時,企業方才明白趙某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意所在,但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