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分子符合減刑條件的,如果需要開具沒收財產執行情況證明的,應該向人民法院開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沒收財產措施的執行,由第一審的人民法院實施,所以法院已經執行沒收財產刑的,就要找一審法院開具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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