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可以根據罪行輕重和案件情況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但不能沒收犯罪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方式有選科式和并科式兩種,選科式是根據刑法規定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并科式是在判處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沒收財產可以是必并制或得并制,必并制表示必須同時并處沒收財產,得并制表示可以選擇是否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對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可以沒收一部分,也可以沒收全部。至于具體沒收多少,要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分子罪行的輕重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不能沒收屬于犯罪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財產”,是指所有權明確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本人的哪一部分財產,或者犯罪分子家屬用本人勞動所得購買的歸本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所謂“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應有的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財產中,應當歸家屬所有的那部分財產。此外,沒收財產方式有包括以下兩種: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它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里,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選其一而判處,如果選擇了沒收財產,則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2、并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并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
(1)必并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并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得并制,指在判處其它刑罰的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對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沒收應根據罪行輕重和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不能涉及犯罪家屬的財產。沒收財產方式包括選科式和并科式,前者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后者根據情況有必并制和得并制之分。在判處其他刑罰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具體情況可根據需要選擇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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