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的買賣合同風險自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時轉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一、訂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如何承擔責任
運輸中的貨物風險負擔規則是:
1、雙方是否約定了交貨地點。如果約定了交貨地點,賣方應承擔運輸中貨物損失的風險;
2、如果交付地點沒有約定,但需要運輸,需要看是否約定由指定承運人承運。指定承運人在承運期間發生貨物損失的,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3、如果沒有約定指定承運人承擔,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貨物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
根據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買賣合同有哪些基本義務
1.買賣合同中的賣方稱為出賣人,買方稱為買受人。
2.出賣人應當履行按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3.買受人應當履行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
三、機械設備退貨法律規定
機械設備退貨的法律規定為機械設備的質量不符合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退貨,因質量不符合規定退貨而導致的機械設備可能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并且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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