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員工投訴會對企業的誠信度產生不利影響;員工投訴一般都會產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后果;員工投訴說明勞動關系不和諧,會影響企業的凝聚力與向心力,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產生消及影響。稱職的老板是不愿意產生勞資糾紛或讓員工四處投訴的。員工告到勞動局或勞動監察機關老板會有不利法律后果或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1、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2、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3、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4、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5、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7、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8、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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