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入職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用于保障自己各項勞動權益的依據,但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者維權時缺乏證據依據,而承擔不利后果。那么,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違法拖欠工資,勞動者該怎么維權呢,律師建議,勞動者通過以下途徑維權:1、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就拖欠工資事宜,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勞動監察大隊是執法部門,如經調查,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違法事實,其有權責任用人單位立即予以支付;2、如果勞動者除主張拖欠工資之外,還需要將其他勞動權益一并處理,那么勞動者可就拖欠工資等,通過勞動仲裁程序,雖然勞動者手里沒有勞動合同,但可以搜集其他一些證據,比如銀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執業證書,如醫師執業證、建造師證等,還有在單位工作期間有單位蓋章或者法人簽字有勞動者姓名的書面憑據,比如獎狀、介紹信等,都可以有效的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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