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
1、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2、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3、減免審批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不得越權審批。為嚴格執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范圍,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確,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還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1)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2)占用耕地30畝以上、不足1000畝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3)占用耕地3畝以上、不足30畝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4)占用耕地不足3畝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5)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二、耕地占用稅的優待照顧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筑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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