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企業法人并購以及重組要注意的事項包括:
1、企業并購重組應當進行稅務調查,避免出現偷稅漏稅的情形;
2、應當查看并購各方的財務報表,調查財務狀況,避免出現資產負債情形;
3、制定職工安置方案,避免職工安置的風險。
一、公司并購和合并是一個意思嗎
公司并購和合并不是一個意思。企業并購包括兼并和收購,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二、公司破產重組要多久
我國法律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不同的企業破產重組的時間并不完全相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司重組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狹義的公司重組是僅限于公司并購,包括公司合并、公司收購與公司分立(分割)。廣義的公司重組泛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為實現公司資源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而實施的各種商事行為。
三、企業并購存在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并購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合同管理風險;
2、訴訟仲裁風險;
3、客戶關系風險;
4、人力資源風險;
5、交易保密風險;
6、資產價值風險;
7、法律變化的動態法律風險;
8、商業信譽風險;
9、注冊資本問題;
10、知識產權疏忽侵權風險。
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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