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關于臨時和具體工作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8條的規定: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如何處罰
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支付賠償金,并視情況進行處罰。
(一)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克扣工資的100%的賠償金。
(二)拖欠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工資,并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以內、三個月以內、三個月以上分別支付所欠工資的20%、50%、100%的賠償金。
(三)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工資100%的賠償金。
(四)違反以上規定逾期未改,以及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通知企業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并區別責任大小,酌情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扣除;并區別責任大小,酌情對用人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三、員工加班的時間有限制嗎?
員工加班的時間有限制性規定。班后加班是指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時之后,安排員工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在計算36個小時之內。即使單位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計算在上述36小時之內。
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員工加班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情況下,單位不能安排員工超時加班,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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