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歲以下的人應當宣告緩刑:?。ㄒ唬┓缸锴楣澼^輕;?。ǘ┗谧?;?。ㄈo再犯罪危險;?。ㄋ模┬季徯虒幼∩鐓^沒有重大不利影響?!「鶕缸锴闆r,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地點,接觸特定人員?!”恍婢徯痰淖锓?,被判處附加刑的,仍需執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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