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而在投標有效期開始生效之前(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標、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在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后,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中標通知而不受任何約束或懲罰。
如果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無法完成評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則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后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本身也有一個有效期的問題.如銀行一般都會在投標保函中明確該保函在什么時間內保持有效,當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必須大于等于投標有效期。2011年的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一、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是多久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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