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民有權拒絕土地流轉。承包權的主體是承包人,有權決定土地流轉,發包人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也不能強迫收回欠款。強迫轉讓土地,轉讓無效,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人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由,以口糧田、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地進行招標承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最高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十七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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